主页 > 报警器 > 广西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广西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 调查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1.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

2.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5.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1.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3.车辆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事故;

4.本市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火灾事故;

5.森林火灾事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一次死亡1人的一般火灾事故;

2.一次重伤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3.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一般的火灾事故;

4.原因直接明确,且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火灾事故;

5.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火灾事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

2.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3.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事故。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