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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一、公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二、公路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有哪些?

(1)桥梁、涵洞、陡坡、弯道等重点部位的养护情况;

(2)路肩是否平顺、整齐,路基杂草高度是否超过15cm;

(3)路面坑槽修复以及路面是否整洁,有无杂物、飞石、垃圾,井盖等是否安全可靠;

(4)排水系统是否畅通,有无明显堵塞物;

(5)公路沿线安防设施、安全警示设施等设置、使用情况,施工作业区域布设是否规范等;

(6)公路沿线广告牌、标识标线等领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危险路段的观测和监控情况

三、公路安保条例是什么意思?

是为了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健全公路桥粱的安全保护,健全车辆超限治理,完善了公路养护,建立健全的公路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四、农村公路安防工程施工标准?

建设标准及要求

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正式出台前,全镇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2006年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执行,达到下列建设标准及要求:

1.急弯陡坡路段:主要采取清除影响视距障碍物;设置防撞护栏、护墩、警告限速标志、线型诱导标、减速标线、公路凸面镜等措施.

2.视距不良路段:主要采取清除影响视距障碍物,设置鸣喇叭标志、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线型诱导设施、减速设施、护栏及公路凸面镜等措施.

3.路侧险要(临水临崖)路段:主要采取设置护栏、安全警示牌、视线诱导设施、减速设施及增设钢筋混凝土安全防护墩、防护墙、护栏等措施.

4.危桥险洞地段:主要采取设置限载、限速、禁止、绕行标志等措施.

5.过村镇路段:主要采取设置限速、村庄警告、注意行人等警告标志及增设护栏、信号灯、黄闪灯、安全岛等措施.

6.穿越学校路段:主要采取设置注意儿童标志、限速标志、人行横道线、物理性减速设施等措施.

7.防护措施要求:标志标牌设置规范齐全、位置适当、稳固无遮挡,版面规范统一,内容清晰准确

五、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非常不错,很靠谱正规的公司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1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虎桥路11号江苏安防科技园26号楼,法定代表人为金善朝。经营范围包括道路交通监控、收费、通信系统、安全设施工程、城市交通智能化道路及景观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及各类电子、信息、计算机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

六、石太高速多少隧道

石太高速北线共有23条隧道。

石太高速公路河北段是晋煤东运的重要通道,来往多是运煤的大型货车。该高速公路有40余公里路段地处弯急坡陡的山区,夜间司机的安全视域受到限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新安装的太阳能路灯为司机安全行车提供了保障。为改善安全通行条件,石太高速公路大力实施了道路安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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